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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哪几项?

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过程。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资格审查:审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2. 程序合法性审查: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要求,如是否给予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等。

  3. 实体合法性审查:审查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

  4. 法律适用审查:审查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回答:

  1.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认为这并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实质内容,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实质内容,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会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但如果程序严重违法,即使不影响实质内容,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2.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是否会考虑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会审查其合理性。如果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即使合法,也可能会被变更或确认违法。

  3.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是否一定会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不一定。如果原行政行为违法程度严重,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没有必要或不合适,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不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行政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行政复议机关会依法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积极提供证据和理由,争取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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