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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广告发布的限制性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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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广告发布的限制性规定是什么

出现饮酒动作的电视广告画面可真不在少数,一群人兴高采烈举杯同乐。

现在,既然广告法上已经规定不得含有涉嫌违法的广告内容,那就不要轻易触碰法律,免得遭受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不能出现未成年人、不能出现饮酒抽烟等动作。

不能使用未成年人形象。

不能出现绝对性用语。

应该明确体现价格等要素。

不能出现诱导性宣传。

《广告法》第十条规定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酒类广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审查相关广告内容;评比活动应当真实、合法,奖项表达应当准确、清楚,表明评奖单位、评奖范围和获奖时间;奖项表达中不得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

《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当标明赠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等。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全文是: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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