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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能成立,投资人要求退还出资费用案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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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能成立,投资人要求退还出资费用案由是什么

因新公司未设立导致投资目的未实现,投资人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案涉公司发起人向投资人出具《情况说明》系双方就投资未成的返还事宜达成债权债务协议。

本案定性应为合同纠纷,而非发起人责任纠纷。

故不适用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公司法T94: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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