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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父母把彩礼钱给女儿算是陪嫁吗?

案例:女儿结婚才三天没说再见就走了,没有消息。她的父母因接受彩礼而被起诉。2月26日,江西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裁定为女儿结婚接受彩礼的父母应当返还彩礼。

2005年10月,原告熊与被告夏介绍结婚。按照当地习俗,女方家向男方索要彩礼,原告熊向夏的母亲凌克英支付彩礼1.46万元。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夏某赠送了四件金饰。2006年2月9日,原告熊某与被告夏某未登记结婚,而是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居仅三天,被告夏某不辞而别。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索要婚姻财产,夏的父母以不是当事人为由拒绝原告,导致纠纷。原告起诉夏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及其他财产共计307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夏某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支付彩礼,但并未真正达到结婚的目的,同居仅三天。收彩礼的一方要退。被告夏某接受的四件金饰属于原告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送给对方的财物,不得请求返还。原告用于招待、宴请的其他消费费用不在彩礼范围内,不存在退货问题。夏的父母虽然不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但他们是彩礼的实际接受者,有返还彩礼的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夏某及其父母依法返还彩礼1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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