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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返还彩礼需要什么证据?

一、返还彩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登记结婚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 第 (2)、 (3)项的适用应以双方离婚为基础。《解释(二)》第10条体现了对彩礼习俗的认可和引导,对彩礼的利益关系进行了有力的调整。

1.支付彩礼后,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支付彩礼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男方以一般赠与的形式支付婚前新娘的彩礼,本质上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的财产赠与。既然双方都没有登记结婚,从法律上讲,双方都没有结婚,不存在赠与的基本关系,受赠人有返还赠与的义务。所以,在双方都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支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现实中有一男一女举行婚礼同居,但不登记结婚的情况。因为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不登记结婚就意味着男女之间不存在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如果男方在男女关系破裂并同意终止同居关系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应依法返还。但双方共同生活中花费的彩礼部分,不得返还。所以,即将结婚的男女都要明白,只有登记结婚,才能缔结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关系。结婚登记后,女方获得的彩礼利益可以得到法律认可,否则男方可以依法返还彩礼。

二、支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离婚。支付彩礼给付款人造成生活困难的,支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保护弱者一直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之一。生活困难的定义可以参考《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中的‘一方生活困难’一语,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因为支付彩礼后,已经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比支付彩礼前失去财产,比原来的生活条件更困难。要求返还彩礼的付款人有责任证明“支付彩礼给他的生活造成困难”。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法院将无法支持付款人返还彩礼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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