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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

如果两个人结婚时间很短,很多男人会要求女方家里在离婚后返还彩礼。毕竟他们当初给的彩礼很高。既然婚姻不存在,男方家庭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是理所当然的事。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返还彩礼的要求。关注无忧找律师网,了解更多。一、离婚时什么情形下不予返还彩礼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但一方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已生育子女或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这种情况可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共同居住两年以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男女双方同居两年以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举行婚礼、同居一直被认为是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了一家人,订婚自然过渡到结婚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支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其次,两年限制主要基于上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步入婚姻殿堂,都想长久地生活在一起。如果他们在一起生活时间短,没有结婚登记,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彩礼还是要退的。同居期限主要参照诉讼时效确定。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不满两年,但有子女的。

男女同居虽然没有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为有了孩子而更加牢固,因为有了孩子而可以成为真正的家庭。如果双方都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会对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所以这种情况下确定不退彩礼。

(3)收到的彩礼确实已经用于同居。

男女双方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已领取的彩礼已用于同居。原因如下: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度过,其权利客体已经不存在,无法返还;另一方面,用于同居的彩礼,实际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混为一谈,不应返还。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要求“已经用于同居”。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避免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婚前”女方购买的嫁妆不能视为用于同居。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他的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不能用这个规定;此外,共同生活的定义主要限于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共同经营投资等发生的费用。

二、离婚后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以双方离婚为准。这一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也规定了离婚返还彩礼的条件,其中第 (3)项规定“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是返还彩礼的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中的困难”?《解释(二)》第27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解释如下:《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所以,“生活中的困难”应该是指绝对的困难,而不是相对的困难。《解释(二)》第十条对“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该与上述解释一致。也就是说,所谓的绝对困难是真正的困难,因为支付彩礼后,靠自己的力量是不可能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而不是比支付彩礼前失去财产,比原来的生活条件更困难。本案被告家庭经济状况十分贫困,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他还是靠单位的经济帮助,交了彩礼以后生活变得更加艰难。应当认为,被告的生活状况属于“因支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形。

不是所有离婚的当事人都可以返还彩礼。如果实际情况不符合返还彩礼的要求,婆家不能一味坚持女方家返还彩礼。你不知道离婚后彩礼不退的情况。如果你不知道最好从律师那里获得帮助,在无忧找律师的互联网上有很多律师可以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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