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民商法 > 婚姻法

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

返还彩礼的法律状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以双方离婚为准。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a)婚前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以上是关于返还彩礼法律情况的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关注无忧找律师网的官方网站,并在线咨询我们的无忧找律师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郑重声明:本文《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