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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曾共同有过借款,后来离婚时签订协议所有债务归男方。现在债权人要起诉,请问,女方还有偿还义务吗

  根据中国现行的《婚姻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承担的协议,将共同债务约定由一方承担。

  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所有债务归男方承担,且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债权人在离婚后的合理期限内被告知了这一变更,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女方在离婚后不再对这些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然而,如果债权人在离婚后的合理期限内未被告知债务承担的变更,或者债权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债务承担安排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债权人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务承担安排的有效性,或者要求女方继续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此外,如果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认定该约定无效,从而使女方在某些情况下仍需承担原共同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责任。

  总之,女方是否仍有偿还义务,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离婚协议的内容、债权人的知情情况、法院的判决等。在实践中,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建议在离婚时就债务承担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同时确保债权人得到及时通知。如有必要,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确保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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