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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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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受胁迫”这一种情形下,受胁迫者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上述情形下的婚姻撤销之诉,属于民事诉讼,提出的主体必须是受胁迫当事人,且有一年的时效限制。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撤销婚姻的程序有两种。

  第一种是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

  第二种是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可以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形除了上述的受胁迫情形外,实践中常见的还有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一方没有亲自到婚姻机关进行登记的等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故,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要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只能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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