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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但仍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如何补办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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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从这条可以看出,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事实婚姻的规定。

  男女双方即使同居生活多年,并生育有小孩,也并不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在决定分开时,可以对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孩子的抚养权等等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解决不了,则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解决,而不存在是否同意离婚一说。

  同理,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继承权,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无继承权。

  所以,咨询此类婚姻问题(如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一方又在多年前离开未归的,是否可以与其他人结婚或者是否可以提出离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是否享有继承权利等等)建议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补办结婚登记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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