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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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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哪些情况

  一、驾驶员

  交通事故属于侵权案件,直接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该处直接侵权人是指车辆的驾驶人员。

  二、保险公司

  在车辆购买有交强险或者商业险的情况下,先由保险公司赔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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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

  一般情况下,车辆的所有人不会承担责任。

  常见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1、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车辆所有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承担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责任;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常见情况是将车辆交给无证、饮酒、吸毒等明显不具备驾驶能力人员。

  因此承担与其过错相对性的赔偿责任;

  3、车辆属于拼装、已达到报废等明显不具备上路条件的情形。

  四、车辆的挂靠公司

  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车辆,一般需要有道路运输资格证等对应资质,催生了一批不自营业务,专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司。

  一旦发生事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驾驶员或司机的雇主或用人单位

  部分从事车辆的驾驶人,有可能是执行工作事务,常见的如长途车的驾驶员、物流公司的驾驶员等,以及部分雇主购买车辆并雇佣个人从事运输。

  这种情况情况下,需要起诉用人单位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

  此种情形常见于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发生事故,此时,由其监护人承担其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七、驾驶员的继承人

  此种情况较为少见,主要是指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驾驶员在事故过程中死亡,其赔偿责任由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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