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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产品属于电子产品吗?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2012年第41号公告,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回收利用而设立的政府基金。基金的引入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自2012年7月1日该规定实施以来,企业财务人员经常就相关问题咨询税务机关。笔者整理了相关规定,供读者参考。1、基金支付义务人。基金缴纳义务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电气产品生产者,在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基金产品时设定纳税环节缴纳基金;委托资金支付义务人加工生产申请资金产品的,无论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在何处提供,是否以财务方式出售,受托人都应当支付资金。

二、收藏范围。向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集资的产品范围包括电视、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五大类。

某企业生产销售分体式空调,财务人员咨询如何计算该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综〔2012〕80号)细化了标准和范围,明确规定分体空调按室外机数量征收资金,无制冷系统的空调不征收资金。根据上述文件,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这种产品应根据室外机的数量而不是室内空调的数量进行评估。如果是生产销售200台室外机,400台室内空调(假设产品是一对二空调),则按照室外机数量,也就是200台来支付基金。

文件明确规定,属于采集范围的便携式电脑包括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和掌上电脑。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电气和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不为销售台式微型计算机筹集资金,但将显示器组装成计算机出售的台式微型计算机的生产者应该筹集资金。

第三,收藏标准。基金的收取标准为电视13元/台,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7元/台,微电脑10元/台。

资金支付义务人销售或受委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子电气产品,应付资金按定量定额法计算。应付资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付资金=销售数量(委托加工数量)收款标准。

4.资金支付义务发生的时间。类似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1)资金支付义务人销售电子电气产品的,销售结算方式如下:1。采用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以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当天为准。书面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或者没有书面合同的,为电气电子产品发出之日;2.如果采用预付款的结算方式,则为电气电子产品发出之日;3.如果采用托收承付和银行托收的方式,则为电子电气产品发出并办理托收手续之日;4.如果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则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取得销售款项凭据之日。(二)基金产品的委托加工,基金支付义务人只收取加工费,即委托方提货之日。(三)资金支付义务人应当将资金产品用于生产非资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礼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奖励等。应为转让和使用之日。(四)基金支付义务人代销申请人基金产品的,以其收到申请之日为准

五、救济条款。出口电子电气产品的基金支付人免缴基金。基金支付义务人购买或者回收用于电子电气产品委托加工的已支付基金的,应当从基金产品销售额中扣除;不足的扣款可以留到下期。基金支付义务人支付的电子电气产品销售退货,允许在申报时扣除,不足部分可留到下一期扣除。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基金支付义务人,要特别注意,委托购买和加工的基金已经支付的电子电气产品的数量要准确计算。不能准确计算的,不能抵扣,只能按实际销售数量征收基金。

不及物动词纳税期限。基金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申报,基金缴纳义务人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金,基金缴纳义务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索要税票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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