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返还财产是物权还是债权请求权?
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属于一方对另一方有目的的赠与。目的未达到时,婚约财产的赠与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的财产。撤销的后果是归还财产。但男方能否通过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返还合同财产?这是值得探索的。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有两种: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必须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不能撤销。对于赠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二、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通过比较发现,以上三项对于请求返还婚姻财产的赠与人来说是比较困难的,第三项完全不能适用,因为婚姻财产赠与合同根本不能附带义务或者条件,原因上面已经讨论过; 第二条也很难实现,因为赠与人和受赠人在结婚前形成扶养关系,在婚姻合同财产返还纠纷中很难实现,发生概率小; 第一条只有当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家庭的人身权时,赠与人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但本条对于返还婚姻财产不适用。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捐赠人的权益。
原因是立法上遗漏了《合同法》。
第一,《合同法》第45条只规定了附条件合同的形式(包括义务),没有规定附目的合同的形式,使得《合同法》生活实践中大量附目的合同难以找到依据。
第二,《合同法》在规定法定撤销权时,遗漏了赠与人赠与目的不能实现时撤销权的行使条款,使婚约财产的赠与人在婚姻目的失败后不能根据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行使撤销权。为了达到返还婚约财产的目的,权利人只能另辟蹊径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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