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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隐私权,公布信息是侵权?

隐私权内容有哪些?

  (一)个人生活自由权;

  (二)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

  (四)个人隐私利用权;

公民享有的隐私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1、公民有保留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或者调查、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或公开。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个人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其他纯属私人的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我国民法还规定,对于侵害公民隐私权行为,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隐私权受到侵害怎么办?

  (1)直接保护方法。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如美国、德国。

  (2)间接保护方法。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或称“寄生”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入侵等)寻求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法,如英国。

  (3)概括保护方法。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个人隐私权,如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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