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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之间的噪声污染标准?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开始追求自己的生活质量,邻里之间的邻接权逐渐成为许多人关注的对象。建房也要考虑邻接权的保护。以下是金律网网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建房为什么会容易侵犯邻居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而言,在相邻房地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之间,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某些限制,以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邻接权本质上是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权原则: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应当采取不损害其他相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权利的行使对相邻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相邻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邻国在处理邻国关系时,应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在相邻关系中经常行使的权利:

1 .历史形成范围内的土地或建筑物的必要通行,相邻各方享有通行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不得阻拦或阻拦;如因施工、摊铺等原因,相邻方必须临时占用对方土地的,对方应提供便利,但施工方应合理利用,竣工后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相邻各方均有权使用天然自来水,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方必须通过对方土地排水的,对方应当允许,但用户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赔偿对方损失。

3.建房挖沟时,应与邻居家等房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居家的房屋基础,不得向邻居家的土地或房屋内倒檐或流水,也不得影响他人的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树根、树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坚固性和正常使用

的,对方有权责令其断根或者砍伐,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综上所述,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并不意味着要建多高就建多高。我国《民法典》第288条规定:“房地产相邻业主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因此,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都不是无限制的。权利的行使不应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我们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俗执行。

第二百九十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在相邻的房地产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房地产权利人因交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房地产权利人必须利用相邻的土地或者建筑物修建、维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煤气管道的,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筑物的建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筑标准

第二百九十四条房地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房地产权利人挖掘土地、修建建筑物、铺设管道、安装设备,不得危及相邻房地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房地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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