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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承兑票据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骗取票据承兑罪需要满足四个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客体要件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是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主体要件是贷款人,主观要件是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骗取票据承兑罪需要满足以下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贷款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欺诈承兑票据罪的主观方面有哪些?

  欺诈承兑票据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承兑业务中,故意欺骗他人,导致承兑的票据不符合事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欺诈承兑票据罪的主观方面有哪些呢?

  首先,该罪行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其次,在欺诈承兑票据罪中,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其他较重情节”:

  1. 出票人签发的无资金来源的汇票、支票或者填明“现金”字样和多余的空白支票,不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存款证明、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多余的空白汇票、汇款凭证、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多余的空白本票,以及作废的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多余的空白本票;

  2. 出票人签发的无资金来源的汇票、支票或者填明“现金”字样和多余的空白支票,不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存款证明、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多余的空白汇票、汇款凭证、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多余的空白本票,以及作废的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多余的空白本票;

  3. 出票人签发的无资金来源的汇票、支票或者填明“现金”字样和多余的空白支票,不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存款证明、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多余的空白汇票、汇款凭证、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多余的空白本票,以及作废的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多余的空白本票。

  总之,欺诈承兑票据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同时,出票人签发的无资金来源的汇票、支票或者填明“现金”字样和多余的空白支票,以及作废的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多余的空白本票等情形,也会被认为是欺诈承兑票据罪中“其他较重情节”。

  欺诈承兑票据罪是一种涉及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同时,出票人签发的无资金来源的汇票、支票或者填明“现金”字样和多余的空白支票,以及作废的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多余的空白本票等情形,也会被认为是欺诈承兑票据罪中“其他较重情节”。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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