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报告?
一、落实建设资金到位制度,杜绝超前建设
从一开始,预付建设工程就埋下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隐患。要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资现象,就要杜绝超前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条规定了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八个条件,其中之一是“建设资金的落实”。要严格项目管理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然而,目前,支付建设费用的现象很普遍。建设单位经常利用自身优势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要求,建设单位愿意这样做是为了赢得工程,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但是,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没有直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第17条只是笼统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定义。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修改不能立即执行,可以考虑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形式规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预付款行为,并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从源头上杜绝预付款施工行为。
第二,实行月薪制,结束年薪制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号法令第50条规定:“工资应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工人本人。”这里的劳动者在身份和地域上没有区别,也就是说,农民工也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然而,拖欠工资的发生与未能对农民工实行“月薪制”有关。如果能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确保农民工获得全月工资,年底工资争夺战将不复存在。为此,有必要建立工资保障制度。例如,1。一部分资金可以从项目中划拨,进入一个专门的账户。作为农民工的工资储备,农民工可以在约定的时间从银行领取,这样就减少了承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带着钱逃跑的可能性。2.市场机制也可以用来防止新的拖欠。根据国际惯例,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将逐步在所有工程项目中实施。一旦业主或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为业主或承包商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将履行或赔偿该义务,以确保工程款得到支付,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目前,一些施工单位每月向农民工支付生活费,具体工资在年底前一次性支付,这给拖欠农民工工资留下了很大隐患。作为各级政府的主管部门,要依法整顿年薪制,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这是从源头上消除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手段。
第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相当多的农民工没有与雇主签订合同。因为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农民工很难找到工作。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归咎于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是极其不公平的。虽然城市中的农民工不愿意因为纸合同而放弃赚钱的机会,但根本原因是企业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受其约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有必要规定企业应当与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应有的处罚。为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行政机关在检查劳动合同执行情况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逐一审查合同条款,依法取缔违法霸王条款,责令其改正,使农民工劳动合同的执行更加规范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打击不力与法律缺乏相应规定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只规定“应当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补偿金”,但对严重拖欠工资没有刑事处罚。许多雇主利用这个法律漏洞任意支付工资。因此,有必要根据拖欠的时间和数额、涉及的移徙工人人数以及拖欠的后果,对拖欠者加重处罚。在香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按时向员工支付工资的雇主可被起诉。一旦被判有罪,他们将被处以最高20万港元的罚款和一年监禁。内地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采纳一些刑法元素,以阻吓这类违法行为。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加“拖欠工资罪”,对拖欠工资严重的要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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