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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了工伤认定期间,就只能按人损赔偿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那么,如果你错过了工伤赔偿事件,人民法院能直接受理吗?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不经工伤认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不能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部门只有在当事人对这一行政权力不满的情况下,才能维持或撤销工伤认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不应当直接确定劳动者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从而决定用人单位的责任。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工伤赔偿案件时不能确定其是否构成工伤,只能处理工伤处理纠纷。因此,如果社会保障机构做出了不予承认的通知,劳动者的诉讼将以没有工伤认定为由被驳回;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处理的,将中止案件审理,等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对工伤没有异议的,可以不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职权直接认定工伤,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工伤赔偿判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工伤不能认定,应当允许劳动者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起侵权责任诉讼,参照劳动者获得的赔偿标准,责令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如果劳动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的过错,自行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全部或部分工伤认定责任。

边肖倾向于第三种意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和第53条,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行为,人民法院不应直接行使,因此第二种意见违法。 第二种意见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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