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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和劳动鉴定哪个先做?

在处理工伤案件时,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它们的目的和侧重点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工伤鉴定应当先于劳动能力鉴定进行。

工伤鉴定是对职工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即确定职工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工伤认定之后,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以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条例》第六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因此,从程序上来说,应当先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只有在工伤鉴定结果为肯定,即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才需要进一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评估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及其法律条款依据:

  • 如果工伤鉴定结果为非工伤,是否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条例》第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适用于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因此,如果工伤鉴定结果为非工伤,则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是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和《劳动能力鉴定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工伤职工本人、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

  • 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效性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劳动能力鉴定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工伤鉴定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则应在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及时进行。

  • 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承担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劳动能力鉴定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综上所述,工伤鉴定是确定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前提,而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工伤认定基础上的进一步评定。两者在程序上有先后顺序,且各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在处理工伤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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