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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不满意再去鉴定结果会降级吗?

一、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该如何处理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其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二、工伤鉴定流程及材料

  1.因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鉴定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三、职工劳动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金律网提醒您,职工劳动工伤鉴定标准,根据伤残的程度,分为一到十级伤残等级。符合评残标准一级到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评残标准五级到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符合评残标准七级到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越靠前,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越高,通过劳动维持生活水平能力就越低,得到的工伤赔偿就越多。因此,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视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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