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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如果同其他人存在某种关系,即应对他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他人免受第三人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的义务,否则即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管理人、组织者在经营管理、组织活动中所进行的人员配置,应当达到保障经营活动、社会活动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经营场所、社会活动中,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为经营活动、社会活动参与人提供充分保障。如宾馆、酒店、超市等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保安、消防人员;海滨浴场、游泳馆等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救生人员,且这些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认证资格。经营者应当配备保安人员,要求保安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任务,积极履行保护义务,防止来自第三者对权利人的侵害,不脱岗,不懈怠,不能在执行保安工作时睡觉,醉酒等。在经营场所、社会活动中履行安全保障职责的人员,应当做到在工作中恪尽职守,积极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侵害。

对活动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应的有效的预警、防范措施,以防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具体是指:警告、指示说明、通知、保管和救助等义务。比如:对突发危险,经营者及其使用人应该及时告知相对人,相对人如果出现疾病、受到第三人不法侵害等紧急情况,管理人及其使用人应该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对患病的相对人应采取急救措施并及时送医疗机构就医或拨打120急救电话;对于正遭受不法侵害的相对人,保安人员应该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该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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