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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的质量问题是否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春节期间,某商场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凡购物满388元,就可获得抽奖机会一次,孙某幸运地摸到一台洗衣机。因家里原先的洗衣机已购置多年,经常出问题,这份大奖可以说正解了他的燃眉之急。前几天,该洗衣机无法正常使用,经专业人员鉴定,洗衣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孙某找商场要求其更换或承担相应质量保证责任,但商场却说他们只对正常售出的商品承担质量保证义务,奖品本身就没有收钱,所以商场不承担质量保证义务。孙某不解,商场可以拒绝对奖品承担质量保证义务吗

石景山区司法局认为:有奖销售活动是一些商家为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而采取的一项促销措施。其用于奖品的商品的成本及预期利润实际上已经分摊到消费者所购商品里面。所以,作为“奖品”的商品,应当属于商场为获得经济效益而售出商品的一部分。《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根据以上规定,经营者有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无论是正常购买的商品还是参加促销、抽奖等活动获得的赠品。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所以,如果商场在给付奖品时已明确告知该奖品有瑕疵,而孙某又明确表示认可的情况下,则发生质量纠纷后,孙某就不能要求商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但如果孙某在接受奖品时,商场并未告知其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商场对该洗衣机应当承担质量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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