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生产者应对其产品的缺陷造成的损失负责。受害人应对损害、缺陷及两者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虽未明文规定如何举证,但按一般的法律原则,也应由受害人举证。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是十分必要的。
这是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产品缺陷都能够被轻易发现。如发生因为产品的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致人损害,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意味着原告要承担很大的败诉风险。因为消费者和生产者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等,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成分、结构、生产流程、性能不可能有深入的了解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让处在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举证不合理,同时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在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不表示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否定,它只是相关法律具体化和明确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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