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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可以是一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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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可以是一个人吗

不可以。

其次,见证人还需要符合资质要求。

一方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为见证人的要求。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140条的规定,遗嘱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对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与继承人有亲属关系和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包括配偶、子女、朋友、同事、接受继承人委托和付费的律师,等等。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属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而在本案中,在遗嘱还未签署完成的情况下,马小某作为继承人,在场参与了遗嘱的签署过程,故在此处,不符合代书遗嘱设立的形式要件,另一方面,是法律对“见证人”的本质要求。

代书遗嘱之所以需要“见证人”,就是为了保证有一些“外人”能证明这份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能听懂并理解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最低、最基础也是最本质的要求。

反馈到实践中,如果立遗嘱人只会讲粤语,那么听不懂粤语的人,就不是适格见证人;

如果立遗嘱人无法讲话,只能手语沟通,那么就必须要由会手语且有手语资格证的人,才能作为见证人。

诸如此类的小细节,在设立代书遗嘱过程中往往要引起重视。

《民法典》第1135条的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的设立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见证人的严格要求以及见证过程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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